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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课程资源管理办法

发布人:admin资讯来源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15-07-14 14:22:08点击数量:577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有力地推进学校的教师教育改革,更好地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,在全校范围内建立起有利于课程资源建设的良好机制,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开设本科生课程的积极性,发挥教师开设各类本科课程的潜力,充实学校公共选修课课程资源,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 课程资源分类

第二条  课程设置及要求

根据我校的学科专业性质和特点,为了密切配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开设能达到优化课程结构,增强学生智能,理、工、文渗透和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,全校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、自然科学、经济管理、学科概论、美育体育五个模块设置,每个模块组别的课程设置要求如下: 

(一)人文社科

设置的课程旨在使学生获得一定的人文科学(包括哲学、法律、文学、心理学等)知识,促使文理渗透、文理结合,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修养和道德。提高其政治和文化等基本素质。

(二)自然科学

设置一些社会需要以及反映科学技术新发展,加强和加宽各学科基础的课程,使学生进一步受到科学思维、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,并具有较扎实的多学科发展的基础和应变能力。

(三)经济管理

掌握一定的管理科学和经济管理知识,培养学生“市场经济头脑”,并对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内涵有一定了解,增强组织管理、经营能力。

(四)学科概论

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和横向联系,开阔学生视野,使学生了解林业各学科概况,掌握一定本学科外的基本知识。

(五)美育体育

满足学生多方面的兴趣,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,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,使学生具有一定的体育、卫生和美学知识,拓展学生的想象力、思维方式和创造力。

第三章  公选课的申请与审批

第三条  公选课申报

(一)申报条件及要求

申报公选课的教师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,特殊课程资源如需放宽申报条件须由教务处会、人事处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人员集体研究确定。

(二)新申报公选课的教师须提前到课程所在学院对开课条件、实验实习条件进行调研,确认可以开课后,方提出申请。

第四条  公选课开课程序

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是各院(部)的责任和义务。各院(部)要充分挖掘师资潜力,发挥群体优势,积极动员和支持教师踊跃开出和开好新课,供全校学生选修。

(一)开课的形式可以多样化。教师可独立开课,也可由几位教师全开一门,可开专题,也可进行系列讲座;教师可选择已设置的公共选修课程开课,也可按组别类型要求自定课程开课。

(二)开课教师必须认真履行任课资格审批手续,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按要求填写《全校公共选修课申报表》,并提交教学大纲和100—500字的课程内容提要,经学院(部)主任批准同意后送教务处。

(三)各院(部)教师申报开设的课程经院(部)教学委员会审定后,由教务处统筹规划,编入《西南林业大学公共选修课一览表》,于每学期第10周印发给各院(部)学生选课。

(四)教务处根据各门课初选人数最后确定下学期将要开出的课程(原则上选课人数达20人的课程)的“开课通知单”送发给各院(部)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作好上课准备。

(五)教材和教学所必需的参考书,原则上由开课教师选定,院(部)主任审核同意后,报教务处批准。需要统一购买的,须按教材订购规定报送教材科。

(六)自编讲义的印发根据课程开设的稳定程序和实际需要决定。经过两三轮开设实践,对开课趋于稳定,教学效果良好的课程的自编教材,开课教师可提出申请,经院(部)主任审核,教务处汇总上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,由教材科统一印制、管理和发行。

(七)电教方面的教学所需教学资料(如音像资料、幻灯片、音乐教学唱片等),由开课教师根据课程需要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,经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购买、管理,供开课教师使用。

(八)一些必开的课程若无校内教师开课,学院则外聘社会名流和专家学者开课。

第四章  公选课的监控、评估与奖惩

第五条  经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,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。教务处会组织专家组,对教师授课以及考试试卷等进行不定期检查。并根据学生评教结果、教学督导反馈、学生出勤率、及格率等多项指标对公选课开课情况进行评定。

第六条  为了鼓励教师多开课、开好课,使全校公共选修课质量不断提高,开设公选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在院(部)授课同等方法计算,课时酬金以任课教师的授课时数和职称付酬。并对于学生选课率高、开课率高,并在教学检查及学生评教中均获优秀的课程,允许开课教师无条件增开一门公选课。

第七条  对于连续3年未开课的课程进行强制停开,如需要重新开课,须进行重新申请审批。

第八条  对于开课未满三年就申请停开课程、随意暂停开课的教师,两年内不允许申请开设新的公选课。

第五章  附  则

第九条 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条 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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